特種設備安全檢查“332211”工作法
資料來源:日照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一、“332211”工作法內涵
該工作法指的是:“三落實、三到位、雙體系、兩有證、一檢驗、一記錄”,共12個子項(具體內容見附件實施指南)。
“三落實”是指企業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機構落實、責任人員落實、安全管理制度落實;
“三到位”是指企業特種設備應急預案到位、應急演練到位、安全教育培訓到位;
“雙體系”是指企業建立健全特種設備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體系;
“兩有證”是指企業在用特種設備有使用登記證、特種設備作業人員持證上崗;
“一檢驗”是指企業在用特種設備(含安全附件、安全防護計量器具)全部檢驗檢測合格,在有效期內使用;
“一記錄”是指企業定期自行檢查記錄、日常使用狀況記錄、維護保養記錄、試運行和例行安全檢查記錄以及特種設備的運行故障和事故記錄齊全完整。
二、推行“332211”工作法的實際意義和范圍
特種設備安全檢查“332211”工作法,明確了具體要求、法律依據、法律責任,通俗易懂,容易記憶,便于監管人員實務操作、對照實施,提升市場監管系統履職盡責能力和監管執法水平。
“332211”工作法的實施主體是市場監管部門,實施對象是量大面廣的特種設備使用單位,不適應于特種設備生產、檢驗檢測單位。同時,特種設備使用單位可以參照本工作法進行自查自糾,全面落實主體責任。
附件:
提示:可復制下表到word自己調整表單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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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設備安全檢查“332211”工作法實施指南
檢查項目 | 檢查內容 | 具體要求 | 法律依據 | 法律責任 | |||
三 落 實 |
安全管理 機構落實 |
檢查是否設置了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機構 | 電梯、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等為公眾提供服務的特種設備的運營使用單位,應當設置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的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其他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根據情況設置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兼職的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根據本單位特種設備的類別、品種、用途、數量等情況設置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機構,逐臺落實安全責任人:(1)使用電站鍋爐或者石化與化工成套裝置的;(2)使用為公眾提供運營服務電梯的,或者在公眾聚集場所使用30臺以上(含30臺)電梯的;(3)使用10臺以上(含10臺)大型游樂設施的,或者10臺以上(含10臺)為公眾提供運營服務非公路用旅游觀光車輛的;(4)使用客運架空索道,或者客運纜車的;(5)使用特種設備(不含氣瓶)總量50臺以上(含50臺)的。 |
《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三十六條; 《特種設備使用管理規則》(TSG08-2017)2.3 |
《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七條 | ||
檢查項目 | 檢查內容 | 具體要求 | 法律依據 | 法律責任 | |||
三落實 | 責任 人員 落實 |
檢查是否落實了各管理層級的特種設備安全責任,是否配備了相應資格項目的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及作業人員,是否履職到位。 | 企業實行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度,法定代表人和實際控制人同為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主要技術負責人負有安全生產技術決策和指揮權,強化部門安全生產職責,落實一崗雙責。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主要負責人對其單位所使用的特種設備安全負總責。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配備安全管理負責人。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根據本單位特種設備的數量、特性等配備適當數量的安全管理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配備專職安全管理員,并且取得相應的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資格證書(1)使用額定工作壓力大于或者等于2.5MPa鍋爐的;(2)使用5臺以上(含5臺)第III類固定式壓力容器的;(3)從事移動式壓力容器或者氣瓶充裝的;(4)使用10公里以上(含10公里)工業管道的;(5)使用移動式壓力容器,或者客運拖牽索道,或者大型游樂設施的;(6)使用各類特種設備(不含氣瓶)總量20臺以上(含20臺)的。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根據本單位特種設備數量、特性等配備相應持證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并且在使用特種設備時應當保證每班至少有一名持證的作業人員在崗。 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應當嚴格執行安全技術規范和管理制度,保證特種設備安全。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應當對特種設備使用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發現問題應當立即處理;情況緊急時,可以決定停止使用特種設備并及時報告本單位有關負責人。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應當立即向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和單位有關負責人報告;特種設備運行不正常時,特種設備作業人員應當按照操作規程采取有效措施保證安全。 |
《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意見》; 《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四十一條; 《特種設備使用管理規則》(TSG08-2017)2.4; 《山東省特種設備安全條例》第十七條 |
《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六條 | ||
檢查項目 | 檢查內容 | 具體要求 | 法律依據 | 法律責任 | |||
三落實 | 管理 制度 落實 |
檢查是否按照規定建立健全了安全管理制度、制定了操作規程等。 |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建立崗位責任、隱患治理、應急救援等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操作規程,保證特種設備安全運行。管理制度應包括:(1)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機構(需要設置時)和相關人員崗位職責;(2)特種設備經常性維護保養、定期自行檢查和有關記錄制度;(3)特種設備使用登記、定期檢驗、鍋爐能效測試申請實施管理制度;(4)特種設備隱患排查治理制度;(5)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與作業人員管理和培訓制度;(6)特種設備采購、安裝、改造、修理、報廢等管理制度;(7)特種設備應急救援管理制度;(8)特種設備事故報告和處理制度;(9)高耗能特種設備節能管理制度。 使用單位應當根據所使用設備運行特點等,制定操作規程。操作規程一般包括設備運行參數、操作程序和方法、維護保養要求、安全注意事項、巡回檢查和異常情況處置規定,以及相應記錄等。 |
《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三十四條; 《特種設備使用管理規則》(TSG08-2017)2.6 |
參照《特種設備安全法》《安全生產法》相關條款 | ||
三到位 | 特種設備應急預案到位 | 檢查是否制定了可行性的特種設備事故應急專項預案 |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制定特種設備事故應急專項預案,并與特種設備事故應急預案相銜接,定期進行應急演練。 設置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機構和配備專職安全管理員的使用單位,應當制定特種設備事故應急專項預案,其他使用單位可以在綜合應急預案中編制特種設備事故應急的內容。 |
《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六十九條; 《特種設備使用管理規則》(TSG08-2017)2.12; 《山東省特種設備安全條例》第五十條 |
《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三條 | ||
應急演練 到位 |
檢查是否定期進行了應急演練,并且作出記錄。 | 制定特種設備事故應急專項預案的使用單位,應當每年至少演練一次,并且作出記錄;其他使用單位可以適時開展特種設備事故應急演練,并且作出記錄。 | 《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六十九條; 《特種設備使用管理規則》(TSG08-2017)2.12; 《山東省特種設備安全條例》第五十條 |
《安全生產》第九十四條 | |||
檢查項目 | 檢查內容 | 具體要求 | 法律依據 | 法律責任 | |
三到位 | 安全教育培訓到位 | 檢查是否經常性組織了相關人員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訓,人員培訓記錄建檔保存。 |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備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并對其進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訓。使用單位應當保存人員培訓記錄。 | 《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十三條; 《特種設備使用管理規則》(TSG08-2017)2.2; 《山東省特種設備安全條例》第十七條 |
《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六條 |
雙 體 系 |
特種設備安全風險分級管控體系 | 檢查是否建立健全了特種設備風險分級管控制度和體系,制度執行和體系運行是否有效。 |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安全生產風險分級管控制度,定期進行安全生產風險排查,對排查出的風險點按照危險性確定風險等級,對風險點進行公告警示,并采取相應的風險管控措施,實現風險的動態管理。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利用信息化技術對風險管控工作進行動態監控,并建立健全風險管控檔案。風險管控檔案包括風險分級管控制度、風險點排查臺賬、風險分級管控清單、巡查檢查記錄等內容。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是風險管控的主體,應當按規定組織實施特種設備風險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分級管控,應將每個風險點的管控責任按照風險等級逐級落實到公司、車間、班組、崗位,制定和采取具體嚴密的安全管控措施。 |
《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意見》; 《山東省安全生產條例》第十九條; 《山東省安全生產風險管控辦法》;《特種設備安全風險分級管控體系細則》(DB37/T3078—2017) |
《山東省安全生產條例》第四十二條;《山東省安全生產風險管控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 |
特種設備安全隱患排查治理體系 | 檢查是否建立健全了特種設備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和體系,制度執行和體系運行是否有效. |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對一般事故隱患,應當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消除;對重大事故隱患,應當釆取有效的安全防范和監控措施,制定和落實治理方案及時予以消除,并將治理方案和治理結果向縣(市、區)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將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如實記錄,并向從業人員通報;事故隱患排除前和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人員,疏散周邊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員,并設置警戒標志。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是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責任主體,應當按照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安全技術規范和標準,建立包括事故隱患排查、登記、報告、整改等安全管理規章制度,明確單位負責人、部門(車間)負責人、班組負責人和具體崗位從業人員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責任范圍,并予以落實。 特種設備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體系應與特種設備安全風險分級管控體系緊密結合,隱患排查治理應貫穿于使用安全管理活動全過程,成為特種設備使用單位各層級、各專業、各崗位曰常管理工作重要組成部分。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按照隱患排查治理制度進行隱患排查,發現事故隱患應當及時消除,待隱患消除后,方可繼續使用。 |
《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意見》; 《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 《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六條;《山東省安全生產條例》第二十條; 《特種設備使用管理規則》(TSG08-2017)2.11 《特種設備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體系細則》(DB37/T3079-2017) |
《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四條; 《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八條,第九十九條; 《山東省安全生產條例》第四十二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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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查項目 | 檢查內容 | 具體要求 | 法律依據 | 法律責任 | |
兩 有 證 |
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 | 檢查在用特種設備是否已辦理使用登記,證書信息與實際是否一致,《特種設備使用標志》是否置于該特種設備的顯著位置。 |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在特種設備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曰內,向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辦理使用登記,取得使用登記證書。登記標志應當置于該特種設備的顯著位置。 鍋爐、壓力容器(氣瓶除外)、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和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應當按臺(套)向登記機關辦理使用登記,車用氣瓶以車為單位進行使用登記。 氣瓶(車用氣瓶除外)、工業管道應當以使用單位為對象向登記機關辦理使用登記。 特種設備進行改造、修理,按照規定需要變更使用登記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方可繼續使用。使用單位變更的,變更后的使用單位應當辦理變更登記。 特種設備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無改造、修理價值,或者達到安全技術規范規定的其他報廢條件的,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依法履行報廢義務,采取必要措施消除該特種設備的使用功能,并向原登記的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辦理使用登記證書注銷手續。前款規定報廢條件以外的特種設備,達到設計使用年限可以繼續使用的,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通過檢驗或者安全評估,并辦理使用登記證書變更,方可繼續使用。 特種設備(車用氣瓶除外)使用登記標志與定期檢驗標志合二為一,統一為《特種設備使用標志》。 |
《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 《特種設備使用管理規則》(TSG08-2017); 《山東省特種設備安全條例》第十九條 |
《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三條 |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 | 檢查特種設備作業人員是否持證上崗,證書是否在有效期內,是否被用人單位聘用并簽字蓋章,是否參加教育培訓,持證人與作業人是否一致,許可項目與實際作業項目是否一致。 | 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考核合格取得《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方可從事相應的作業或者管理工作。 持有《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的人員,必須經用人單位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者其授權人雇(聘)用后,方可在許可的項目范圍內作業。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應當持證上崗,按章操作,積極參加特種設備安全教育和安全技術培訓,發現隱患及時處置或者報告。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印制、偽造、涂改、倒賣、出租或者出借《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每4年復審一次。復審不合格、逾期未復審的,予以注銷. |
《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十四條;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 |
《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六條;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 |
檢查項目 | 檢查內容 | 具體要求 | 法律依據 | 法律責任 | |
一檢驗 | 在用特種設備(含安全附件、安全防護計量器具)檢驗檢測情況 | 檢查特種設備(含安全附件、安全防護計量器具)的檢驗檢測報告、檢定證書,是否在檢驗有效期內使用。 |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一個月向特種設備檢驗機構提出定期檢驗要求。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將定期檢驗標志置于該特種設備的顯著位置。 未經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不得繼續使用。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對其使用的特種設備的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進行定期校驗、檢修,并作出記錄。 鍋爐使用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鍋爐水(介)質處理, 并接受特種設備檢驗機構的定期檢驗。 |
《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四條 | 《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四條 |
一記錄 | 企業定期自 行檢查記 錄、曰常使 用狀況記 錄、維護保 養記錄、試 運行和例行 安全檢查記 錄以及特種 設備的運行 故障和事故 記錄等情況 |
檢查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擋案資料。 |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建立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檔案。安全技術檔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1)特種設備的設計文件、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安裝及使用維護保養說明、監督檢驗證明等相關技術資料和文件;(2)特種設備的定期檢驗和定期自行檢查記錄;(3)特種設備的曰常使用狀況記錄;(4)特種設備及其附屬儀器儀表的維護保養記錄;(5)特種設備的運行故障和事故記錄。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對其使用的特種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和定期自行檢查,并作出記錄。 電梯的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在維護保養中嚴格執行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對其維護保養的電梯的安全性能負責。 電梯維護保養后,維護保養記錄應當經電梯運營使用單位確認。 應當建立電梯維護保養檔案。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及時受理電梯故障報告。 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在每日投入使用前,其運營使用單位應當進行試運行和例行安全檢查,并對安全附件和安全保護裝置進行檢查確認。 |
《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五條; 《特種設備使用管理規則》(TSG08-2017)2.5 《山東省特種設備安全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 |
《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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