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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體檢測報警儀安全使用及維護規程
資料來源:中國化學品安全協會

本文件由中國化學品安全協會提出并歸口。
起草單位: 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青島安全工程研究院, 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勝利油田分公司, 中國石化工程建設有限公司。
注:本文件為征求意見稿。

 
引言
石油石化行業生產過程中涉及大量易燃易爆和有毒物質, 一旦發生泄漏就可能引發火災、 爆炸和中毒等事故, 給企業造成巨大的經濟損失, 并產生惡劣的社會影響, 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的檢測和報警在石油石化行業生產中一直受到高度重視。 按標準規范要求, 企業應在生產裝置、 儲運、 公用工程和其他可能發生有毒有害、 易燃易爆物料泄漏的場所安裝相關氣體監測報警系統, 氣體檢測報警系統可實時監測生產過程及儲運設施中泄漏的可燃氣體或有毒氣體, 并及時發出報警, 有效預防人身傷害以及火災與爆炸事故的發生, 保障安全生產和職工人身安全。
氣體檢測報警儀作為氣體泄漏監測報警系統的主要組成部分, 其正確的使用、 維護, 并保證檢測結果的準確可靠是有效預防氣體泄漏引發事故的必要條件。 本文件將針對石化企業面臨的生產環境, 提供石化企業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儀安全使用及維護的推薦做法, 通過用戶正確使用、 維護氣體檢測報警儀, 達到保障生產人員健康、 生產裝置安全的目的, 并在文件的指導下, 采用正確使用和維護方法將對延長氣體檢測報警儀工作壽命、 提高其可靠性、 保障石化生產裝置平穩安全運行起到積極作用。
 
 
氣體檢測報警儀安全使用及維護規程
1 范圍
本文件規定了危險化學品企業氣體檢測報警儀的使用、 報警處置、 維護檢查、 檢定/校準、 報廢、 人員培訓等方面的要求。
本文件適用于危險化學品企業氣體檢測報警儀的安全使用及維護。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僅所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 適用于本文件。
GB 3836. 1 爆炸性氣體環境用電氣設備 第1部分: 通用要求
GB 3836. 2 爆炸性氣體環境用電氣設備 第2部分: 隔爆型“d”
GB 3836. 4 爆炸性氣體環境用電氣設備 第4部分: 本質安全型“i”
GB 3836. 14 爆炸性氣體環境用電氣設備 第14部分: 危險場所分類
GB 3836. 15 爆炸性氣體環境用電氣設備 第15部分: 危險場所電氣安裝(煤礦除外)
GB 12358 作業環境氣體檢測報警儀通用技術要求
GB 15322. 1 可燃氣體探測器第1部分: 工業及商業用途點型可燃氣體探測器
GB 15322. 3 可燃氣體探測器第3部分: 工業及商業用途便攜式可燃氣體探測器
GB 16808 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
GB/T 50493 石油化工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設計標準
SY 6503 石油天然氣工程可燃氣體檢測報警系統安全技術規范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3. 1
探測器 detector
將可燃氣體、 有毒氣體或氧氣的濃度轉換為電信號的電子設備, 又稱檢測器。
[來源: GB/T 50493-2019, 2. 0. 4]
3. 2
報警控制器 alarm control unit
接收探測器的輸出信號, 顯示和記錄被檢測氣體的濃度, 發出聲光報警和故障信息的電子設備。
3. 3
報警設定值 alarm setting value
預先設定的發出警報的待測氣體濃度值。 分為一級報警設定值和二級報警設定值。
3. 4
受限空間 confined space
進出口受限, 通風不良, 可能存在易燃易爆、 有毒有害物質或缺氧, 對進入或探入人員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構成威脅的封閉、 半封閉設施及場所, 如反應器、 塔、 釜、 槽、 罐、 爐膛、 鍋筒、 管道以及地下室、 窨井、 坑(池) 、 下水道或其他封閉、 半封閉場所。
[來源: GB 30871-2014, 3. 4]
3. 5
使用中檢驗 inspection in use
為查明儀器的檢定/校準標記或檢定/校準證書是否有效、 保護標記是否損壞、 檢定/校準后儀器是否有明顯改動, 以及其誤差是否超過使用中最大允許誤差所進行的一種檢查。
3. 6
檢定 verification
查明和確認測量儀器符合法定要求的活動, 它包括檢查、 加標記和/或出具檢定證書。
[來源: JJF 1001-2011, 9. 17]
3. 7
校準 calibration
在規定條件下的一組操作, 其第一步是確定由測量標準提供的量值與相應示值之間的關系, 第二步則是用此信息確定由示值獲得測量結果的關系, 這里測量標準提供的量值與相應示值都具有測量不確定度。
[來源: JJF 1001-2011, 4. 10]
 
4 基本規定
4. 1 氣體檢測報警儀的設置、 選型、 安裝應符合 GB/T 50493、 SY6503 等標準的要求。
4. 2 氣體檢測報警儀的功能、 結構、 性能和質量應符合 GB12358、 GB16808 、 GB15322. 1 和 GB15322. 3的技術要求, 用于易燃易爆作業環境的儀器的防爆性能應符合 GB 3836. 1、 GB 3836. 2、 GB 3836. 4、 GB3836. 14 和 GB 3836. 15 的要求, 并經國家指定或授權的檢驗單位認證。
4. 3 生產過程中應根據用途確定使用氣體檢測報警儀的類型:
a) 用于長期連續監測可燃氣體或有毒氣體, 應選擇固定式儀器;
b) 用于泄漏檢測、 確認和監視可燃氣體或有毒氣體環境、 安全檢查作業及用于個人安全防護等,應選擇便攜式儀器;
c) 需要監測的區域或位置不具備設置固定式儀器的條件, 或需要監測臨時性作業區域, 且在該區域內臨時作業有可能出現可燃、 有毒氣體或蒸氣時, 應選擇便攜式或移動式儀器。
4. 4 氣體檢測報警儀報警值的設定應遵循安全、 科學、 可行的原則, 利于現場勞動者及時響應, 采取應急救援措施, 消除異常情況, 保證人身安全。 爆炸性有毒氣體的報警值, 優先按照防中毒要求設定。
4. 5 應建立健全可燃氣體檢測報警儀的檔案資料, 并對變更情況進行及時更新。 檔案資料應至少包括:
a) 儀器臺帳;
b) 檢定/校準周期計劃表;
c) 固定式儀器平面布置圖;
d) 維護、 維修記錄;
e) 檢驗記錄;
f) 檢定/校準證書;
g) 產品使用說明書。
4. 6 應建立規范、 統一的報警信息記錄和處理程序, 并根據泄漏級別制定相應的應急處置方案。
4. 7 應制定氣體檢測報警儀使用維護操作程序 (驗收、 檢查、 報廢、 更新、 拆除、 停用和臨時停用) ,定期對氣體檢測報警儀進行維護, 發現問題應立即檢修。 維護、 檢測應做好記錄, 并由有關人員簽字確認。
4. 8 應將法定檢定/校準與使用中檢驗相結合, 定期對氣體檢測報警器進行檢定/校準、 使用中檢驗, 保證氣體檢測報警儀和報警系統的準確性、 可靠性。
 
5 氣體檢測報警儀使用要求
5. 1 固定式儀器
5. 1 . 1 配置
5. 1 . 1 . 1 在生產裝置、 儲運、 公用工程和其他可能發生有毒有害、 易燃易爆物料泄漏的場所, 泄漏氣體濃度可能達到報警設定值時應設置固定式儀器。
5. 1 . 1 . 2 現場探測器應配置儀表位號牌。 當用計算機顯示屏圖形顯示或報警控制器顯示報警信號時, 應采用報警點位置顯示、 通道對應關系一覽表、 平面布置圖等方式, 便于操作值守人員迅速判明發出報警信號的探測器的現場位置。
5. 1 . 1 . 3 固定式氣體檢測報警系統投用前, 應確保報警控制器(二次表)與現場探測器的數據傳輸正常,數值顯示保持一致。
5. 1 . 1 . 4 報警控制器接收到探測器的報警信號時, 應發出聲、 光報警信號, 指示報警部位, 記錄報警時間, 并予以保持, 只有經過確認采取處理措施后, 才允許人工停止報警, 當再次有報警信號輸入時, 應能再次啟動。 當多臺儀器同時報警時, 應能區分最先報警的儀器。
5. 1 . 1 . 5 當有氣體報警信號、 故障信號、 屏蔽信號輸入時, 報警控制器應顯示裝置發送輸入信號的時間、位置、 名稱、 信號類別和部位等信息并具有傳輸狀態指示, 并具備連續記錄、 事故預警、 信息存儲等功能。
5. 1 . 1 . 6 儀器環境適用條件應滿足實際使用環境溫度、 氣壓、 濕度、 粉塵的變化范圍, 防護性能應符合儀器實際使用環境狀況。
5. 1 . 2 測量范圍及報警值設定
5. 1 . 2. 1 固定式儀器的測量范圍及報警值設定應符合 GB/T 50493 的要求。
5. 1 . 2. 2 固定式儀器的報警值設定應以設計資料為準, 不得隨意改動, 如因相關標準、 規范、 制度的修訂, 確需進行報警值修改, 應按企業安全設施變更管理要求, 辦理報警值修改審批流程后方可進行修改,修改后應重新進行檢驗。
5. 1 . 3 使用
5. 1 . 3. 1 固定式儀器聯動控制功能的啟/停, 應由經過授權的人員進行。
5. 1 . 3. 2 探測器設置在室外和開放建筑物等露天場所時, 應針對惡劣氣候條件, 如水蒸汽、 暴雨、 雪、冰和灰塵等可能對探測器產生的不利影響, 采取足夠的防護措施, 保證探測器正常工作。 當探測器及電纜連接保護管內存在進水和存水可能時, 應采取防護措施, 防護措施不應影響阻礙探測器探頭氣流的流通。
5. 1 . 3. 3 探測器處于高溫環境時, 應按以下要求使用:
a) 探測器運行溫度不高于儀器說明書給定的運行溫度;
b) 探測器應盡量避免直接安裝在熱源上方, 宜選擇離開熱源一定距離的相同高度位置安裝;
c) 在炎熱地區使用時, 露天探測器應加防護罩避免受太陽直射。
5. 1 . 3. 4 對無法避免強電磁場干擾的場合, 應采取屏蔽措施, 確保探測器不受電磁干擾。
5. 1 . 3. 5 探測器設置位置難以接近時, 宜設置專用操作平臺和梯子, 或使用滑輪系統、 搖臂便于接近檢測和維護, 檢測和維護后探測器應恢復到原來的位置和方向。
5. 1 . 3. 6 探測器的傳感器應避免與易對其造成損害的有害物質接觸。
5. 1 . 3. 7 探測器維修更換后, 應確保量程與報警控制器(二次表) 設置的量程一致。
5. 1 . 3. 8 需要儲存傳感器備件時, 應確認傳感器儲存條件和失效期限。
5. 1 . 4 報警處置
5. 1 . 4. 1 當固定式儀器發出報警信號時, 不得隨意消除報警, 崗位人員應及時確認報警信號的真實性,現場進行確認時, 人員應不少于 2 人, 并佩戴相應的勞動防護用品。
5. 1 . 4. 2 報警確認后, 應迅速確定危險氣體的泄漏及積聚位置或區域, 立即通過工藝條件和控制儀表變化判別泄漏情況, 評估泄漏程度, 并根據泄漏級別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
5. 1 . 4. 3 報警信息處置實行閉環管理, 操作人員和管理人員要對報警及處置情況做好記錄并定期進行分析, 記錄數據應真實、 完整、 準確。
 
5. 2 便攜式儀器
5. 2. 1 配備
5. 2. 1 . 1 企業應以滿足安全生產為前提, 合理配備便攜式儀器, 作業場所氣體濃度檢測儀配備數量宜為2 臺。
5. 2. 1 . 2 便攜式儀器的配備應遵循“有毒優先” 的原則, 當生產作業場所同時存在多種有毒氣體泄漏風險時, 應選用便攜式多氣體檢測報警儀或同時選擇多種單一氣體便攜式儀器。
5. 2. 1 . 3 便攜式儀器選用時, 應結合企業安全管理水平的要求, 盡可能選擇具備無線傳輸、 人員定位等功能的儀器, 以及時接收作業人員的安全預警信息。
5. 2. 2 測量范圍及報警值設定
5. 2. 2. 1 便攜式可燃氣體檢測報警儀的測量范圍: 0%LEL~100%LEL; 便攜式可燃氣體檢測報警儀的一級報警值設定不高于 10% LEL, 二級報警值設定不高于 20% LEL。
5. 2. 2. 2 便攜式有毒氣體和氧氣檢測報警儀器的測量范圍及報警值設定應符合 GB/T 50493 的要求。
5. 2. 2. 3 現場動火作業、受限空間作業等特殊作業便攜式儀器的測量范圍及報警值的設定應按相應的管理要求執行。
5. 2. 2. 4 便攜式儀器的報警值不得隨意改動, 如因相關標準、 規范、 制度的修訂確需進行報警值修正,企業應按安全設施變更管理要求辦理報警值修訂審批流程后方可進行, 修改后應重新進行檢驗。
5. 2. 3 佩戴
5. 2. 3. 1 便攜式儀器是人身防護的重要儀器, 人員在進入生產現場或工作場所時應按要求佩戴。
5. 2. 3. 2 便攜式儀器應佩戴在盡量接近口、 鼻呼吸區域, 如衣服前領口、 上衣口袋等, 不應放置于口袋內等位置, 以免影響檢測數值準確及報警聲光信號的傳出。
5. 2. 4 使用
5. 2. 4. 1 便攜式儀器每次使用之前應進行檢查, 確保儀器處于良好狀態。 檢查的基本步驟按照以下順序進行:
a) 在檢定/校準有效期內;
b) 外觀清潔、 無損壞;
c) 電池電壓正常;
d) 開機自檢正常;
e) 顯示正常;
f) 報警功能正常;
g) 延長取樣管及過濾裝置正確連接并無泄漏或堵塞。
5. 2. 4. 2 在可能出現欠氧或過氧的環境中使用時, 可燃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儀應與氧氣檢測報警儀器同時使用。
5. 2. 4. 3 檢測可燃氣體時, 應選用檢測與被測氣體一致的可燃氣體檢測報警儀, 用一臺儀器檢測多種可燃氣體時, 應參照儀器生產廠提供的與檢測可燃性氣體相對應的校正曲線, 保證正確檢測被測氣體的濃度值。
5. 2. 4. 4 在含氧量較低或高于爆炸下限的可燃氣體環境中, 不得使用催化燃燒原理的儀器進行直接檢測。
5. 2. 4. 5 便攜式儀器用于泄漏檢測時, 一旦泄漏點位置確定后應盡量減少高濃度氣體對儀器的沖擊, 防止損壞。
5. 2. 4. 6 便攜式儀器充電或更換電池的操作應在非防爆區域進行。
5. 2. 5 報警處置
便攜式儀器發生報警時應立即撤離, 至安全區域后, 確認是儀器自身故障的, 應更換儀器后再進行作業; 屬于可燃和有毒有害氣體泄漏的, 相關人員應佩戴好個體防護器材并根據作業性質, 按現場應急處置方案采取應急措施。
 
5. 3 移動式儀器
5. 3. 1 配備
5. 3. 1 . 1 對于不具備設置固定式儀器的場所, 如: 環境濕度過高、 環境溫度過低、 正常情況下視為非爆炸或無毒區但生產檢修時可能為爆炸或有毒危險區等, 應配備移動式儀器。
5. 3. 1 . 2 進入受限空間作業時, 應在現場配備吸入式移動式儀器, 同時配備氧氣檢測報警儀器, 對受限空間內的氣體環境進行連續在線監測, 儀器宜具備數據儲存和遠傳功能。
5. 3. 2 測量范圍及報警值設定
移動式儀器的測量范圍及報警值設定應符合 5. 2. 2 的規定。
5. 3. 3 使用
5. 3. 3. 1 移動式儀器每次使用之前應進行檢查, 確保儀器處于良好狀態。 檢查的基本步驟遵循 5. 2. 4. 1的規定并確保數據傳輸正常。
5. 3. 3. 2 其他方面的使用要求應符合 5. 2. 4. 2~5. 2. 4. 6 的規定。
5. 3. 4 報警處置
5. 3. 4. 1 移動式儀器作為替代固定式儀器使用時, 報警處置應符合 5. 1. 4 的規定。
5. 3. 4. 2 移動式儀器用于受限空間作業等過程環境監測時, 報警處置應符合 5. 2. 5 的規定。
 
6 氣體檢測報警儀維護要求
6. 1 常規檢查
6. 1 . 1 固定式儀器
6. 1 . 1 . 1 應對固定式儀器進行常規檢查, 檢查周期不超過一個月 , 檢查內容主要包括:
a) 外觀是否完好;
b) 探測器防雨罩功能是否完善;
c) 指示是否正常;
d) 連接部件是否松動;
e) 探測器部件是否堵塞;
f) 二次儀表和專用控制系統運行是否正常。
6. 1 . 1 . 2 應對固定式儀器的控制和報警單元進行檢查, 確保其燈光、 報警和電路正常運行, 檢查周期不超過 3 個月。
6. 1 . 1 . 3 每次檢查都應記錄并歸檔, 發現問題應立即處理。
6. 1 . 1 . 4 固定式儀器設置位置的變更應經過設計單位和使用單位主管部門審查核準, 變更后應及時更新相關布置圖表, 并通知相關人員。
6. 1 . 1 . 5 固定式儀器出現故障時應立即安排人員到現場進行確認, 故障期間應做好替代方案和安全防護措施, 確保人員安全。
6. 1 . 2 便攜式儀器
6. 1 . 2. 1 便攜式儀器的常規檢查包括以下內容:
a) 儀器有無不正常的情況, 例如故障、 報警、 非零讀數等;
b) 傳感器部件有無堵塞或包覆現象, 避免待測氣體或蒸氣到達儀器傳感器時受阻礙, 確保通過延長取樣裝置能正確取樣;
c) 延長取樣裝置的管線和裝配部件是否有破裂、 凹陷、 彎曲或其它損壞, 損壞的部件應按原部件的性能要求進行更換;
d) 電池電力情況, 必要時及時調整或更換電池;
e) 儀器背夾是否完好, 避免佩戴后掉落損壞儀器;
f) 其他功能性檢查。
6. 1 . 2. 2 便攜式儀器的日常檢查周期應根據實際使用情況和使用環境確定, 連續使用的儀器應每周一次; 使用頻率較低的儀器應每月 一次, 并在使用前進行檢查; 儲備的儀器應每季一次, 并在使用前進行檢查。
6. 1 . 3 移動式儀器
應符合 6. 1. 2 的規定。
 
6. 2 使用中檢驗
6. 2. 1 應參照檢定規程/校準規范的相關要求, 定期對氣體檢測報警儀和報警系統進行使用中檢驗。 檢驗內容及周期包括:
a) 零點檢驗, 至少六個月 一次或常規檢查零點不正常時;
b) 示值誤差檢驗, 至少六個月 一次或超量程檢測后;
c) 響應時間檢驗, 至少六個月 一次或超量程檢測后;
d) 氣體報警系統各項功能全面檢驗, 至少六個月 一次。
6. 2. 2 使用中檢驗周期應根據不同氣體的傳感器、 氣候變化、 作業環境條件和檢驗合格率確定, 長期使用并已出現老化現象的儀器、 在惡劣環境中使用的儀器等, 應適當縮短檢驗周期。
6. 2. 3 對檢驗不合格的儀器應按檢定規程或校準規范的要求進行標定或校準確認, 不合格的儀器不得繼續使用。
6. 2. 4 應將每次檢驗結果記錄在儀器維護記錄中, 并應記錄檢驗人員和檢驗日期。
 
6. 3 檢定/校準
6. 3. 1 在用氣體檢測報警儀應定期進行檢定/校準, 檢定的應取得檢定證書, 校準的應對校準結果進行符合性確認, 合格后方可繼續使用。
6. 3. 2 新采購或安裝的氣體檢測報警儀在投入使用前應經過檢定/校準, 并取得相應檢定合格證書或經校準確認合格, 否則不得投入使用。
6. 3. 3 對計量性能有疑問或儀器維修更換重要部件(主要包括傳感器、 主板、 吸氣泵等會對一起的性能產生影響的部件) 后應進行重新檢定/校準, 合格后方可繼續使用。
6. 3. 4 負責氣體檢測報警儀或系統檢定/校準的機構和人員應取得國家和行業規定的相應資質。 檢定/校準用標準氣體、 設備、 方法等應符合規范要求, 量值傳遞應滿足溯源要求。
6. 3. 5 檢定/校準周期不超過 12 個月 , 氣候變化較大, 作業環境條件惡劣, 關鍵崗位應縮短檢定/校準周期, 超過檢定/校準周期的儀器不得使用。
6. 3. 6 所有檢定/校準都應由檢定/校準單位出具結果報告并存檔。
6. 3. 7 每臺氣體檢測報警儀應有唯一性標識及檢定/校準狀態標識。
6. 3. 8 對于缺少現行檢定/校準方法的氣體檢測報警儀, 使用單位(企業) 應委托具備相應關技術條件的機構制定測試方法進行測試, 并明確測試周期, 確保儀器正??煽?。
 
6. 4 報廢
6. 4. 1 氣體檢測報警儀的電子元器件出現故障后, 應送維修部門進行維護維修, 維修后經檢驗達到原產品質量要求時, 可重復使用, 不能達到質量要求時, 該電子器件應作報廢處理。
6. 4. 2 列入《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目錄》的電子產品應送交有資質的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企業處理,并按規定辦理資產核銷。
 
7 人員培訓
7. 1 培訓管理
7. 1 . 1 應制定和落實氣體檢測報警儀相關人員培訓計劃, 保證崗位培訓時間。
7. 1 . 2 應建立和完善培訓考核制度, 定期培訓、 考核并進行登記記錄。
7. 1 . 3 氣體檢測報警儀操作、 內部檢驗、 維修人員應按規定進行專業知識技術培訓, 考核合格者持證上崗。
7. 1 . 4 培訓方式應包括初次培訓和定期再培訓。
7. 1 . 5 所有培訓記錄應按規定保存。
7. 2 基礎培訓
基礎培訓應包括與現場操作有關的內容, 以及儀器使用說明文件中與儀器功能相關的內容。
7. 3 現場操作人員培訓
7. 3. 1 現場操作人員培訓內容應包括氣體檢測報警儀的基本操作, 發生報警時應采取的措施, 懷疑儀器發生故障時應如何處理, 待檢測氣體性質、 危險性和防護方法等。
7. 3. 2 對要進入特定環境工作的操作者, 如受限空間等, 應進行專項培訓。
7. 3. 3 培訓應確保儀器操作人員能夠掌握對儀器進行直觀檢查和功能檢查的方法。
7. 4 檢驗、 維修人員培訓
7. 4. 1 儀器檢驗人員應了解計量法規, 熟悉國家計量檢定規程和相關校準規范, 并經過計量方面相關培訓。
7. 4. 2 維修人員應了解儀器的基本原理和結構、 安裝規范、 常見故障原因及其維修方法, 并取得相應崗位的資格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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